《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修订出台
2025-10-21 10:13:26 来源: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 字体: 默认 大 超大
近日,《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甘肃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立足甘肃省情水情,聚焦水资源刚性约束与全过程节水管理,为推进甘肃省节水型社会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强化顶层设计 突出“四水四定”原则
甘肃省地处黄河上游,是黄河流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和生态屏障,但同时面临资源性、工程性、区域性、结构性、指标性“五重缺水”叠加的严峻形势。
此次修订将“四水四定”原则纳入总则,明确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水机制,要求科学划定水资源承载能力红线,严控高耗水产业布局,针对农业用水占比高、工业节水投入不足、城市供水管网漏损、非常规水利用不充分等现实问题,进一步细化制度设计、强化刚性约束,既衔接国家顶层立法要求,又贴合甘肃省实践基础,实现立法与省情、实践与需求的深度契合。
健全制度体系 严格全过程管控
《条例》共六章五十二条,围绕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提升用水效率、完善保障机制三大核心目标,形成系统性节水制度体系。
一是压实节水责任,明确总体要求。确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水工作机制,要求各级政府将节水型社会建设纳入县(区)和部门政绩考核,同时鼓励节水科技研发推广,推进节水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推动形成全民节水、全社会节水的良好氛围。
二是强化刚性管控,严守用水红线。严格落实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双控制度,明确黄河流域及黄河供水区县级行政区域需执行强制性用水定额;针对地下水超采问题,规定综合治理与动态监测措施,巩固黄河流域严重地下水超采区清零成果;将再生水、集蓄雨水、矿坑(井)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管理和配置,明确不同类型非常规水的利用场景与要求,拓宽水源供给渠道。
三是细化分领域措施,提升用水效率。明确农业、工业、城镇等重点领域节水措施,推动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要求公共机构需率先使用国家推广或通过节水认证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创新保障机制 激发市场活力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健全农业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机制,鼓励水权交易、金融资本投入节水产业,支持节水服务机构参与合同节水管理,通过差异化水价和水效标识等经济杠杆引导社会形成节水自觉。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要求建立节水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节水目标完成情况与政绩考核、企业利益挂钩;同时规定对浪费水资源行为的举报途径,加强用水活动信用管理,对破坏节水设施、违规取用水等行为依法追责,以“严监督、硬考核”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衔接国家战略 体现地域特色
2020年出台的《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实施以来,在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节水型社会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颁布实施、《节约用水条例》出台,以及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实践的深入推进,原《条例》已难以完全适配新形势下的节水工作要求。修订后的《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节约用水条例》紧密衔接,针对河西内陆河缺水区、黄河流域水源涵养区等不同区域分类施策,并增设地下水超采治理、数字节水等条款,突出甘肃省在水安全保障与生态修复中的责任担当。
此次《条例》修订,既是甘肃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的具体行动,也是以法治手段破解水资源约束、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
下一步,甘肃省将以《条例》施行为契机,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加强普法宣传、强化执法监督,让有限水资源发挥最大效益,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甘肃提供坚实水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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