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衡水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完成修订
2025-08-25 11:55:04 来源: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 字体: 默认 大 超大
近日,《衡水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河北省衡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并经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通过,标志着衡水市节水管理工作迈入新阶段、新征程,节水法治化进程再创新高地、新亮点。
此次修订结合地方实际,对节水管理体制、用水计量、节水管理措施、法律责任等多方面作出调整,进一步筑牢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夯实依法节水基石。修订后的《条例》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节水工作,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指导城市节水,其他部门协同做好节水相关工作,形成统筹推进的监管合力。
在节水管理措施上,《条例》新增水资源预算试点创新性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取水许可、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统一预算管理机制;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明确“优先使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推广使用非常规水”的原则。用水计量方面,《条例》明确了对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的水应当分别计量。针对水平衡测试,《条例》与《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保持一致,规定计划用水单位按国家和本省规定定期开展测试,并明确测试后发现问题需在三个月内整改,确保用水效率提升。《条例》还完善了节水服务机制,通过价格改革、水权交易等方式支持节水服务机构发展,引导其在农业灌溉、公共机构、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等领域与用水单位签订节水管理合同,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节水工作。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对未开展水平衡测试的处罚标准进行了调整,最高可处十万元罚款,体现了节水管理的强制性和约束性。
本次《条例》修订充分融合了节水工作新形势要求以及衡水市水资源现状、节水管理基础,既保持了与现有法规体系的协调一致,又吸纳了实践中的成熟经验,为破解衡水市水资源短缺瓶颈制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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