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信厅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省级零碳(近零碳)工厂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6-06-03 11:13:07 来源: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字体: 默认 大 超大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杨凌示范区工业和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加快推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零碳工厂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现组织开展2026年省级零碳(近零碳)工厂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以产业链提质增效升级和绿色低碳转型为主线,坚持因业施策、创新引领,推动工业企业生产技术变革和生产方式优化,构建梯次推进的零碳工厂建设体系。
二、申报方向
(一)省级零碳工厂。按照《关于开展零碳工厂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的建设路径,通过技术创新、结构调整和管理优化等减排措施,实现区域内二氧化碳排放的持续降低、逐步趋向于近零,同时实现科学算碳、源头减碳、过程脱碳、协同降碳、智能控碳、信息披露并持续提升的制造型企业。
(二)省级近零碳工厂。按照《关于开展零碳工厂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的建设路径,具备良好的零碳工厂建设基础,建设目标明确、建设方案清晰,基本实现科学算碳、源头减碳、过程脱碳、协同降碳、智能控碳、信息披露并持续提升,承诺在2030年底前实现区域内二氧化碳排放的持续降低、逐步趋向于近零的制造型企业。
三、申报条件
申报省级零碳(近零碳)工厂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从事实际生产的规模以上制造型企业,已入选国家级或省级绿色工厂名单,拥有扎实的绿色发展基础,具备零碳转型条件,同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经营安全合规。企业近三年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年主营业务收入稳定,具备持续推进零碳建设的资金、技术及运营能力。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省级零碳(近零碳)工厂: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发生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二)规范碳核算。已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核算方法采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相关行业技术规范,其他企业核算方法采用国家标准或国际通用的相关温室气体核算标准。严格依据《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GB/T 32150)及《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GB/T 32151)等国家标准,开展厂界内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且可追溯。核算边界包括工厂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包括燃料燃烧、过程排放等)和间接排放(包括外购电力、热力等)。
(三)精细碳管理。制定零碳(近零碳)工厂建设规划,包括建设目标、能源方案、实现路径及减排措施等,为碳管理提供依据。建立、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和碳管理体系。建设运营数字化能碳管理中心,设有零碳(近零碳)工厂管理机构,负责零碳(近零碳)工厂的制度建设、规划实施等工作,确保碳管理常态化和长效化推进。
(四)符合指标要求。符合陕西省零碳(近零碳)工厂指标体系各项指标要求(附件1)。
四、申报程序
(一)自主申报。按照自愿原则,企业对照申报方向和申报条件开展自评估,编制陕西省零碳工厂申报书(附件2)或陕西省近零碳工厂申报书(附件3),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主体责任,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严禁弄虚作假。
(二)逐级审核推荐。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逐级审核,重点对企业符合指标要求的情况进行审核,并对企业申报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出具推荐意见,填写2026年省级零碳(近零碳)工厂推荐汇总表(附件4),逐级上报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同时做好初审材料归档备查工作。
(三)评审认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各市(区)推荐的企业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意见,择优遴选省级零碳工厂和近零碳工厂,按程序向社会公示后发布名单。
五、动态管理
对省级零碳工厂和近零碳工厂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日常跟踪监管,及时掌握省级零碳工厂和近零碳工厂建设进展及运营情况。
(一)省级零碳工厂。应按照零碳工厂指标体系每年开展一次对标自评,填报省级零碳工厂动态管理表(附件5),形成年度动态管理自评报告,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经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未按要求提交年度动态管理自评报告、提交年度动态管理自评报告后经综合评估不满足零碳工厂指标体系要求、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将从省级零碳工厂名单中移出。
(二)省级近零碳工厂。应对照近零碳工厂申报书明确的建设目标和建设方案,形成年度建设自评报告,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经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已完成建设目标,经自查达到零碳工厂指标体系要求的省级近零碳工厂,应编制零碳工厂申报书并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经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零碳工厂指标体系要求及程序择优遴选省级零碳工厂。建设期满1年未提交验收申请、提交验收申请后经综合评估未完成建设目标、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将从省级近零碳工厂名单中移出。
六、工作要求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培育零碳(近零碳)工厂作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双碳”工作重要抓手,优先选择脱碳需求迫切、能源消费以电力为主、脱碳难度相对较小的行业,组织有基础、有条件、有意愿的企业参与零碳(近零碳)工厂申报,严格落实审核责任,切实做好指导服务。
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7月10日前将各市(区)推荐意见、汇总表、申报书及相关佐证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附电子版PDF和Word两种格式)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联系人:王 瑶
联系电话:029-63915582
附件: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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